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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艺术(家)更应该有法制精神

www.ionly.com.cn 2006-07-09 23:27:27 来源:东方视觉 吴味 评论

当代艺术(家)更应该有法制精神
——从北京索家村国际艺术营被拆除谈起
吴味

早就知道北京索家村国际艺术营(以下简称“索家村”)的房屋要被拆除,许多艺术家和“网友”【1】都表现出对政府拆除“索家村”的“不满”和“义愤”。2005年11月27日我又有幸观看了在被政府部门“强行”拆除的“索家村”艺术家工作室的废墟上举行的《拆!拆!拆。——当代艺术展》(张朝辉、赵树林策展)。从展览的作品(主要是行为艺术、装置艺术等)、未拆完的墙壁上的留言(多为激愤之语,甚至辱骂之词)和现场艺术家(观众)的“打砸”废墟门窗玻璃等行为,也可明显感受到那样一种“不满”和“义愤”的情绪。显然,这个展览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以艺术的方式呼吁社会(包括政府)对“索家村事件”的关注和反思,以挽救刚刚开始被强行拆除的“索家村”,或避免以后北京乃至全国继续发生类似这种“践踏”艺术的事件。
应该说,单从当代艺术的发展以及艺术家的利益和心情考虑,策展人和艺术家的良苦用心和行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在我们的社会开始向“法制社会”转型的今天,我要说,今天所有抵制政府拆除“索家村”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建”)的“情绪”和“行为”,都是缺乏现代法制精神的。
实际上,当“索家村”的房屋被宣布为“违建”的时候,就已经注定了“索家村”被拆除的命运,因为,政府部门对“违建”的处罚规定主要就是“拆除”(这从各种媒体的城市管理宣传和朝阳区法院的“判决”也能明白)。但艺术家们仍然认为政府不应该拆除“索家村”,甚至认为政府不仅不应该拆除“索家村”,而且还应该大力支持、发展“索家村”,主要理由不外乎如下几点:
一、“索家村”已成“气候”,在北京甚至在国际上都有一定影响,不仅中国当代艺术的发展需要“索家村”,而且北京的文化建设也需要“索家村”,因此“拆除”不仅“可惜”,还显得“不近情理”。所以,有批评家认为【2】“索家村”虽是非法的,但也是合理的。
二、“索家村”虽是“违建”,但艺术家当时租房并不知情,艺术家实际上是无辜的“受害者”(艺术家投入了很多钱)。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当然不应该拆除“索家村”。
三、北京市有许多“违建”,而且很多“违建”的“责任”也与政府部门有关(比如政府监管不力,甚至可能还存在官僚腐败现象),政府并不能保证所有的“违建”都能拆除,既然如此,又何必非拆除这个很有“文化价值”和“社会意义”的“违建”不可呢?所以有艺术家要短裤短袖冒着严寒做一个《一碗水端平》的行为艺术。
四、可以采取“变通”、“补救”的办法,比如补办手续、罚款等,以保留“索家村”,这样既惩罚了违法行为,又保护了艺术家的利益,还有利于文化艺术的发展【3】。
然而,遗憾的是,这几点理由对于现代社会法制来说,没有一条是可取的。因为:
一、如果因为“索家村”已成“气候”、有“国际影响”、北京也“需要”等,就可以不遵守对于“违建”的处罚原则,那就是明显的司法“不公正”,明显有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和“现代法制精神”。这种“不公正”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它的负面影响要比拆除“索家村”严重得多。对于法制社会而言,社会的一切都必须遵守法制,而不是相反,不然那就不是“法治”,而仍然是“人治”。
二、我们同样不能因为要保护受害者(艺术家)的利益,而让违法者(房产主)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为对于法制社会而言,艺术家同样不能成为“特殊公民”,不然,就是对所有人的“不公正”。何况,艺术家对于“违建”的不知情正是艺术家长期法制观念淡漠、甚至成为“法盲”的结果(如果艺术家不是“法盲”,也不至于“不知情”;如果“知情”,还要继续租住“违建”而不举报,那无异于助长违法),艺术家利益的受损就是这种“法盲”的代价。实际上政府并没有直接针对艺术家,艺术家的损失要通过法律程序向房产主“索赔”,而不是以自己的利益“干扰”政府执法。
三、北京市还有许多“拆不了”的“违建”,更是无法成为“索家村”不能拆除的理由。虽然我们的社会存在大量的“跟风违法”行为和心理(这正是我们这个现代法制观念淡漠的社会的“可悲”现象,它源于“从众”和“法不责众”的心理),但“违法必究”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并不能因为其他人也有同类违法“尚未”追究而改变。其它“违建”的“拆不了”是司法上的“不公正”,而因此导致“索家村”的“拆不了”同样是司法上的“不公正”。任何“违建”的“拆不了”都是司法过程中的“问题”,而不是可以效法的“榜样”,我们只能批评和指责其它“违建”拆不了的政府(司法)“不公正”行为,却不能认为拆除“索家村”这一“违建”是政府的“不公正”。如果政府只是“柿子挑软的捏”,那么我们需要做的是不断批评(甚至抗议)政府不追究(即使是“暂时”不追究)其它“硬柿子”的“不公正”行为,甚至起诉政府,将政府拆除“索家村”作为促进政府追究其它“违建”从而维护社会公正的契机。从法制建设的意义上说,现代社会的进步是通过不断消除(追究)“不公正”而实现的,而不是通过什么大家都不追究的所谓“一碗水端平”。
四、所谓的“变通”、“补救”的做法,更是无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的行为,在我们这个法制观念薄弱的传统“人情”国度里,我们常常希望和习惯于采取“变通”、“补救”的办法,以图网开一面、法外开恩地处理那些我们认为“情有可原”的违法行为,而无视执法的原则和公正;而如果政府不“网开一面”,就会被认为“不合情理”,甚至被指责为“无情”,却全然不知(或不顾)这种“合情合理”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践踏。如果“情有可原”就可以“网开一面”,逃脱“应有”的惩罚,那还有什么“违法必究”的“公正”可言,何况实际上任何“违法”都可以找到让人“同情”的理由。
其实,在政府处理“索家村”的问题上,只存在“索家村”“如何拆”、而不存在“拆不拆”的问题,倘若“拆除”是北京政府处理“违建”的硬性规定的话,那么拆除“索家村”“违建”就是政府值得称道的维护法制尊严的行为,而不应该受到指责。任何抵制和呼吁(声援)抵制上述政府拆除“索家村”的行为,都是缺乏基本法制理性而应该受到批评的。当然,政府对具体拆除的方法和程序同样是需要严肃研究和恰当把握的,决不可随意地、草率地执行所谓的“强制拆除”(但艺术家们也不能无视法律尊严而赖着不走),在这个方面政府确实是应该多考虑“艺术家”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情况”(在这个方面确实应该体现出“人情味”),以免粗疏的举动损坏了艺术家的艺术作品及人格尊严,从而导致新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已经发生的政府部门的不文明执法行为【4】,是应该受到严厉批评和谴责的,如果执法过程存在“违法”同样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我们的艺术家和社会人士也可以去质疑政府对于“违建”的处罚及处罚的执行程序是否适当,以利于以后政府对“违建”的处罚规定及执法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同时艺术家也应该注意在政府针对“索家村”的执法过程中,尽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种维护同样是应该具有法制理性并通过法律程序而进行的。
然而我们的当代艺术家(其他艺术家也一样)似乎一直不具备这种公民社会的法制理性的自觉,这是我们的当代艺术家和当代艺术创作一直只关注是否能够走向世界(不仅仅与生存问题有关),以至于主动迎合西方后殖民主义,而不真正地关注本土(本国)社会问题(比如法制问题等)的恶果。所以,我们只能看到当代艺术家那种“卖弄中国符号”(表面中国性)的、“暴力化”(前卫欲望)的以及众多“无聊性”的当代艺术【5】,而极少看到那种真正的中国本土社会学的当代艺术作品——那种提示出中国本土严峻的社会问题(包括文化问题),并质疑问题背后的文化合理性的观念艺术——“批评性艺术”【6】。这种有明确意义的“批评性艺术”的创作需要艺术家去深入地研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问题,并发现问题背后的文化的局限性,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恰当的艺术符号,建立特定的符号语境关系,从而创造具有丰富意义的艺术观念。这样的当代艺术创作决不是“点子主义”、“感觉主义”、“感性主义”、“心理主义”、“非理性主义”、“无聊主义”等等所能解决的。这就是我为什么一直强调当代艺术与其说是“艺术”,还不如说是一种新的社会学研究(成果)的原因。
本来,“索家村”被拆事件已经为当代艺术家提供了很好的反思中国社会法制问题的契机,这个事件至少牵涉到中国社会的法制观念问题、人权问题、执法公正问题、法制腐败问题、土地管理问题、艺术与法制关系问题、当代艺术合法化问题、艺术制度问题、艺术法问题等等。但我们的艺术家却由于社会学观念(尤其是法制观念)的淡漠,而只是一味地在情绪化冲动中做着一些毫无社会学理性(包括法制理性)的作品。比如,那个表面上与社会法制公正问题有关的行为艺术作品《一碗水端平》,本来有可能做出很好的反思中国法制问题的观念,但最后走向了现代法制精神的反面。作品的现场艺术语境只是让人明显地感受到艺术家对于政府拆除“索家村”事件本身的不满情绪,而不是艺术家借此提示中国当下社会法制“不公正” 的问题,并以“观念”的方式批判(质疑)中国主流法制文化的局限性(包括丑恶性)。这种“有意义”的观念需要选择特定的现场(不一定是“索家村”被拆除现场),特定的社会学符号(需要收集中国“违建”的现实材料,这需要深入的社会学调查研究),并建立特定的符号语境关系(与特定观念有关)才能创造;决不是在“索家村”被拆现场,短裤短袖冒着严寒捧着一个盛水的脸盆(脸盆也是一个用错了的符号,正确的做法是用一个像脸盆一样大或更大的碗),长时间站立,以至最后坚持不住而水泼盆摔就能产生的。没有创造与社会现实有联系的艺术语境,符号实际上只是一个空洞的能指,而无法产生任何有效的观念(所有的所谓“观念”实际上只是一种观念附加,而不是观念在语境中的自然生成),并且还可能产生许多歧义,如艺术家要求“一碗水端平”,但作品最后表现出来的是连自己都做不到,这恐怕是那个外国艺术家自己也未曾想到的。再比如行为艺术作品《葬》,艺术家睡在一口棺材里半盖棺材盖,让推土机将棺材举起再放下;再让一个几岁的女童也一起睡在棺材里半盖棺材盖,又让推土机举起再放下,艺术家和女童走出棺材,然后,推土机将棺材高高举起再将棺材从空中倒下,随后推土机针对包括棺材在内的废墟便是一顿疯狂推挖。作品紧扣展览主题,意在表达政府拆除“索家村”就是对艺术和生命的“践踏”的“主题”。然而,当我们明白了政府拆除“索家村”是一种维护社会公正的“正义”的文明行为的时候,这样的“主题”恰恰表明了艺术家的社会法制观念的混乱和艺术观念创造的“乏力”,艺术家无力找到政府“践踏”艺术和生命的真正问题,并创造有效的观念对问题背后的官方的某些腐朽文化(如官僚主义、封建主义、愚民主义、功利主义等)进行批判,而是情绪化地将一些问题不加分析地混为一谈,是非不分,授人以柄。其它的行为艺术作品《格杀勿论》、《拆村—拆人—拆艺术》、《最后的晚餐》等作品(由于作品多是“即兴”,艺术家多未取名,有些作品名称是笔者根据作品的“内容”而取),实际上都缺乏艺术语言和观念语境的严谨分析,它们的所谓“观念”(实际上是“主题”)只是非常表浅地指向对政府行为的“不满”和“义愤”,而不是对中国法制问题的“观念批判”。这样的一些经不起分析的情绪化的当代艺术作品,结合当下那些“卖弄中国符号”的、“暴力化”的以及众多“无聊性”的当代艺术,让我看到了中国当代艺术家的艺术创作面临的深刻问题——社会学观念和方法论的缺失,也看到了那个在西方后殖民主义笼罩下的,由西方艺术机构、策展人、批评家、收藏家、媒体等和中国艺术家、策展人、批评家、媒体等组成的中国(尤其是北京)当代艺术圈的局限性和无意义性。而那种旨在方便外国人(策展人、收藏家等)走访、挑选艺术家和收购作品的“扎堆”式的艺术群落,对真正的中国当代艺术发展的意义,我以为是很值得怀疑的(至少极少数的有意义的当代艺术作品都不是诞生在这种“扎堆”中)。当“扎堆”不是艺术创作的需要而只是一种艺术家生存的需要的时候,它实际上很难避免“被殖民化”和“无意义化”。
“索家村”被拆事件不仅暴露了中国当代艺术(家)“合法性”生存的危机(其实中国当代艺术一直未取得“合法性”【7】),更暴露了“合理性”生存的危机(前者对后者有决定性影响),这种“合理性”绝不是有些批评家和艺术家为了“索家村”而针对北京当代艺术圈的现状而分析的那种表面的“合理性”【8】,而生存的危机直接影响了中国当代艺术的价值取向(但不是决定性影响)。从社会“公正”意义上讲,生存的问题不仅是当代艺术(家)的“艺术”问题,更是社会的“人权”问题,因此,政府对当代艺术家的生存问题是不能袖手旁观的。一方面,政府部门迫切需要且有责任研究建立一种既“合法”又“合理”的当代艺术生存机制,比如已经在世界上被证明既“合法”又“合理”而且“有效”的艺术基金会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以保证当代艺术的“长治久安”,这是中国人权法制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艺术家要从人权法制的角度呼吁当代艺术的“合法化”和“合理化”,这种“呼吁”还必须得到真正“有意义”的当代艺术创作的有效互动的支持(那些“表面中国性”的、“暴力化”的和“无聊性”的当代艺术只会以“无意义”为当代艺术生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帮倒忙)。这种呼吁当然应该包括针对政府对当代艺术(家)的真正的“不公正”行为的批评乃至起诉,但这不能和“索家村”事件中艺术家的情绪化行为混为一谈的。今天,从社会法制的意义上讲,当代艺术的“合法化”和“合理化”已经牵涉到中国社会的许多法制问题,而法制问题正是我们的当代艺术(家)所缺少关注的。
今天,我们还有必要为“索家村”的被拆除而不加分析地指责政府对当代艺术(家)的“不公正”和“不通情达理”吗(艺术家们不能自以为是地不顾法制公正)?在法制问题已经无孔不入的当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问题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为法制问题,而法制问题最终是人的“权利”、“尊严”与“自由”问题——即人权问题,那么,在我们研究中国当代艺术(家)及其生存、发展问题,并要求当代艺术具有真正的社会学维度的时候,我要说:当代艺术(家)更应该有法制精神。

注释
【1】《北京索家村国际艺术营情况危急,面临全面拆除》,《美术同盟网》2005年“美术同盟论坛”栏。
【2】、【3】、【8】薛滔《索家村存在的“非法性”和“合理性”》,《美术同盟网》2005年“评论”栏。
【4】《索家村“拆迁”跟踪报道》,《美术同盟网》2005年“特别搞搞震”栏。
【5】吴味《我们需要怎样的“当代艺术”?——从金锋的“秦桧夫妇站像”谈起》,《美术同盟网》2005年“评论”栏。
【6】王南溟《艺术是一种舆论》,《美术同盟网》2004年“评论”栏。
【7】王南溟《受宪法保护——当代艺术合法化的条件》,2002年《美术同盟网》“评论”栏。

2005年11月下旬于北京

责任编辑:dodo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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