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法文化年(2003-2005)
第一条为规范中法文化年标识的使用,加强对中法文化年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法文化年标识是中法文化年混委会双方在中法文化年期间(2003年-2005年)使
用的统一标识,版权归中法文化年混委会所有。
第三条中法文化年标识呈长方形,长宽比例为3:2;标识底色为红色和黑色;标识图案为草书体写成的黑色汉字“中”和灰色汉字“法”。色值为灰C49M41Y41K5;黑C75M68Y67K90;红C0M99Y100K0。中国文化年标识下面为黑体汉字“中国文化年”和大写Gothic Condenserd Bold Twenty字体法文“L'ANNEE DE LA CHINE(2003-2004)”;法国文化年标识下面为黑体汉字“法国文化年”和大写Gothic Condenserd Bold Twenty字体法文“L’ANNEE DE LA FRANCE”。
第四条中法文化年标识的使用范围:
(一)中法文化年中方组委会办公室、中法文化年法方组委会办公室、各省市中法文化年组委会办公室、经中法文化年中方组委会认可的项目承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办单位)的办公地点;
(二)中国文化年和法国文化年开幕式、闭幕式、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三)经中法文化年混委会确认的文化年项目及相关活动中使用的标牌、旗帜、文件、展览图录、演出节目单等宣传材料;
(四)中法文化年混委会双方、各省市中法文化年组委会工作中使用的信笺、信封、名片、礼品和其它有关中法文化年工作的办公用品。
(五)除以上条款规定外使用中法文化年标识的,须经中法文化年中方组委会办公室授权。
第五条使用中法文化年标识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文字及颜色。
第六条中法文化年标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标、商业广告;
(二)不得用于与中法文化年活动无关的任何活动;
(三)其它不适于使用的场所。
第七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7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法文化年中方组委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东方视觉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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