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中法文化年赞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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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中法文化年赞助条例

www.ionly.com.cn 日期:2004-10-19 19:06:55 来源:东方视觉 作者:东方视觉专稿 阅读次数:

  2003至2005年中法两国将分别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年活动,这是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和法国总统希拉克共同倡导与支持的重大交流项目,是中法两国交流史上的一件大事。为确保文化年的顺利进行和圆满成功,并尽可能地减轻中央财政负担,积极稳妥地筹集社会资金,做好中法文化年活动的赞助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文化年期间,中法两国交流项目众多,而且涉及领域广泛,延续时间长,势必在中法两国间产生巨大反响。这对于有意资助文化事业,开拓法国市场的企业而言,是一个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品牌知名度的良机。

  一、 中法文化年社会赞助委员会

  为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赞助资金,中法文化年中方委员会下设"中法文化年社会赞助委员会",委员会由文化年中方委员会成员组成(包括部计财司的同志),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项目负责人若干。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工作条例,指定并委托中介机构(公关公司)负责筹集社会赞助,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统一管理和使用赞助资金。同时,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赞助委员会须定期向中法文化年中方委员会汇报赞助筹集进展情况,接受中方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二、被指定的公关公司

  被指定的公关公司负责文化年整体赞助的策划方案的设计、制作和印刷,并负责向潜在的赞助商发送。

  赞助委员会将按其所筹集的社会赞助资金的10%支付佣金。

  三、被指定的广告公司

  被文化年中方委员会指定的广告公司将独家代理文化年的广告业务。

  四、文化年赞助形式和回报方式

  1、对中法文化年进行整体赞助

  整体赞助是企业或团体以整个中法文化年活动为赞助对象,给予中法文化年中方委员会的赞助。赞助资金将由中法文化年中方委员会下设的社会赞助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

  整体赞助的回报方式:

  中法文化年社会赞助委员会将在整个文化年的过程中,以适当方式对赞助企业或团体做出回报。回报方式主要包括:在电台、电视台录制并播放赞助企业的形象广告、主要产品广告、企业负责人专访、企业专题片或专题报道;在报刊和文化年网站上刊登专版广告和企业介绍;邀请企业负责人出席相关新闻发布会,答谢酒会、文化年开幕式及文化年重点项目的开幕式和首演活动;在文化年的所有宣传材料(图录、海报及入场券)上刊登赞助企业名称;颁发荣誉证书等。整体赞助的回报率约为全部赞助金额的 30%-40%。

  2、对法文化年单独项目进行赞助

  单独项目赞助是企业或团体以文化年活动中单一项目为对象,给予具体项目承办单位的赞助。

  回报方式:

  回报方式原则上由各承办单位自行制定。对于单独项目赞助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而且,承办单位希望在文化年整体宣传活动中或使用文化年整体回报资源给予企业回报的(如使用文化年网站或图录刊登企业广告及相关内容等),项目承办单位可向文化年赞助委员会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支付相关费用。

  五、实物及服务性赞助

  实物及服务性赞助将按其价值和优惠程度进行折合,并按照与资金赞助相应的回报条件给予回报。

  六、文化年标识的有偿使用

  文化年期间,所有以赢利为目的使用文化年标识的,须向文化年赞助委员会支付相应费用。在得到文化年中方委员会许可,使用文化年标识制作文化年纪念品的企业(制作带有标识的T恤衫、帽子、手表、钢笔、信封等)须向文化年中方委员会无偿提供部分纪念品,数额将据具体情况而定。



责任编辑:东方视觉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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